移民局负责管理的投资移民计划,也称为“EB-5”。该法案于199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外国投资者对美国本土企业进行的海外资本投资并创造新生就业岗位,从而推动和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
自试点移民计划1992年首次颁布以来,在定期重新授权的基础上,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一定数量的EB-5签证也被预留给了由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
所有EB-5投资者必须投资在一个新生的商业企业,并且这个商业化的企业需满足:
- 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
-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的并且对现有业务进行重组,通过这样的方式创造出一个新的企业;
或2)通过投资扩大,使企业净值或员工人数提高40%。
资本是指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财产,和被外国企业家以其拥有的资本所担保的现金等价物和债务(前提是该外国企业家是本人并且承担主要责任,且其所投资新企业的资产不用作其之前任何债务的担保)。所有资本应该根据公平市价按照美元评估。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收购所得资本不能被视为符合203(b)(5)法案的有效资产。
对投资金额的最低要求是:
* 所谓的目标就业区是指一个区域。
在投资的时候,若该目标就业区为农村偏远地区或一个在全美平均失业率150%以上的地区。
农村地区是指在大都市统计区以外的区域(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指定)。或指在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在有着20000或更多人口的城市或乡镇界限之外的地区。